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租赁汽车骗保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租赁汽车骗保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意外损坏共享汽车,新车才6万修车却要9万,对此你怎么看?
据网易新闻消息报道,淮南市民小李在8月29号下午,他想试驾一下共享新能源汽车,于是下载了安装了“易开出行”手机软件。在该软件上缴纳了2000元押金,随后小李租到了一辆电动汽车。没想到的是在通过一个水坑时,车辆突然熄火造成故障。
随后小李将车子拖到4S店进行检测,经过技术人员坚定,发现是电池进水,需要更换电池,夏利表示租车时这个系统提示车辆已经购买保险,他以为更换电池那是保险公司的事,自己也不用承担,结果没想到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表示,祝贺两车并没有购买涉水险,所以这个费用保险公司不会承担。
更让小李难以接受的事,该车换电池需要八九万元,而租车公司表示,保险公司不赔偿,那么更换电池的费用就需要小李来承担。
这还不算完,因为没能尽快解决赔偿问题,所以车子就没办法归还,每天都需要支付租车费用,而且这八九万元的电池费用还未定下来。
小李父亲表示,租车公司没有买这个险,也没有告知用户并没有购买涉水险,所以应该由租车公司来承担。
说白了,这个同学很可能是把租的车不当车,所谓的不作死就不会死!现代社会特别是共享~~,有几个会爱护,会当成自己车来爱护!舆论导向你们想没想过,有好些租车来开,能把小汽车🚙开出坦克的气质!所以双方都有责任!
感谢邀请。
有人说这个新闻曾经一度很热,有众多的看瓜群众成了名副其实的参与者,变成了吃瓜者,并且两种意见之间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几乎变成了一个论战地、角斗场。
这则新闻我却才听说,不是说有多孤陋寡闻,而是现在的社会生活,出现什么稀奇古怪事儿的可能性都有,这一场纠纷也就自然可以理解,并且司空见惯了。
共享单车却不陌生,这个新生事物还以为离我们很远,其实早已经满大街跑了,就是见到诸多的单车被甩得横躺竖卧、大街小巷,甚至犄角旮旯儿,真的就是颇有微词,有一种不吐不快的压抑感,捆绑感,恣意妄为感。
更有甚者,自家楼下就亲见过,一辆共享单车被换了锁,成了自家车,加以破坏性使用,真的感觉言不由衷、口不对心,严重悖离了初衷和本意。
共享汽车自然也听说过,却并没见过。咱这地界儿甭看城市不大,却是豪车遍地,满大街的跑,自然用不着去花钱享用共享汽车(当然了,咱这贫穷破落户的可怜汽车除外😓😭)
听说沈阳倒是有很多共享汽车在跑,据说是一水儿的宝马,还是新动力式的,绝对便利快捷,方便出行。
但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么多共享车的命运却千差万别,有的被呵护,完璧归赵,有的则被破坏性利用,哪儿危险丛生哪儿去跑,这就有点儿损人不利己的味道了,也违背了当初的美意和举措。
题主的问题可以看得出,这是一个“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典型案例,明知前途积水暗坑,却依然故我,这要是自家车绝对不会面临此等命运、挫折,恰恰折射出了使用者暗劣、玩事的心理,个人看来,绝对应该加以重处,所谓“乱世用重典”,就是要在共享车乱象丛生的起始阶段,采用非常规手段,加大治理的力度,才能使这个新生事物走上坦途,开启它的光明之旅,而不是事物伊始便被扼杀在摇篮中,甚至胎死腹中。
题主说的这种车型在下却不很了解,新概念车或新型动力车是个新生事物,但每个事物的伊始阶段,其成本费用都会超出物体本身价值,至于出现了这样尴尬的事件,还是应该多找原因、多找出路,检索本身的行为规定,这对施行者和使用者都是功莫大焉的正义、便利之举,尤其是规定的制定者本身,要时时修补因为规则出现的偏差,最后得到一个完美的服务条款,任何一方都能介入其中,并且安乐享受它的便利和欢乐。
这个新闻好像看到过,使用者小李是故意把车开到坑里的!那条路常年积水好多车都不能通过需要绕道,小李觉得车不是自己的不想绕道坚持走坑路才造成汽车进水损失!所以该赔,但是金额有待商讨!
租营运车辆与公司同一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拒赔,要我自己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合理吗?
一个人或一个公司名下两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两车之间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目前不论是交强险,保险公司均把车主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此,当同一车主名下的不同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两车的损失通常均不能通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或约定,车损险是不赔的,主要是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投保人为套取保险金而故意“碰瓷儿“。车损险则实行的是“有责赔付“。因此,对于有两辆车以上的车主在投保时,即对于无责车辆,并选择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在投保前与保险公司谈判,争取通过签订附加条款,解决自家车相撞三者险不赔的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
总结,这种纠纷,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赔偿的,只赔偿其中一台车,这种情况需要起诉解决,但保险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就不可以两车同车主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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